開頭語:
其實很早就想寫這系列,只不過我怕被吉,這年頭濫用訴訟的人實在太多,所以這系列我自身的原則是
一、不去論斷當事人的是非對錯
二、文章創作,如有雷同純屬巧合
今日的新聞是:
八里雙屍案判賠 呂炳宏:冤枉
震驚社會的八里雙屍案,被害人張翠萍的母親提起損害賠償訴訟,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,判決雇用謝依涵的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2、陳唐龍和彭元忠三人,應與謝依涵連帶賠償張母368萬多元及加計利息,全案定讞;至於被害人陳進福的二個兒子提告求償部分,一二審判媽媽嘴公司和謝依涵連帶賠償315萬元多,最高法院廢棄,發回高院更審。
陳進福的二個兒子提告求償案,為何會被廢棄發回更審?最高法院指出,合議庭確定本案僱用人應和謝依涵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,可是二審判決認定呂炳宏並不是僱用人,而是媽媽嘴公司為僱用人,判決媽媽嘴公司和謝女負連帶賠償責任,但全案經調查,媽媽嘴公司在案發當時並沒有登記飲料店營業項目,而呂炳宏在刑事案中也自陳和謝是僱傭關係,二審判決理由前後矛盾,應該廢棄,因此發回更審調查到底是誰應該和謝依涵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在媽媽嘴咖啡店工作的謝依涵,在一O二年二月十六日晚上,在咖啡中加入安眠藥給陳進福和張翠萍夫妻喝,再將二人扶到店外淡水河邊紅樹林殺害,案子歷經四年審理,謝三度被判死刑,但最高法院今年四月間維持更二審判決,援引專家的心理評估鑑定,認定謝女已認錯反省,且親友同事對她「零負評」,判決謝女無期徒刑定讞。
張翠萍的母親高齡七十七歲,在案發後提起民事訴訟,呂炳宏等人抗辯,創業初期成立媽媽嘴咖啡店和媽媽嘴公司,經營咖啡銷售及咖啡豆批發,而謝是受雇於媽媽嘴咖啡店,他們三人個人不應負賠償責任,但一二三審法院都認定,呂炳宏等三人合夥共同成立咖啡店和公司,與謝依涵有實質的僱佣關係存在,呂炳宏等三人應和謝對張母連帶賠償喪葬費、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368萬多元。
呂炳宏先前在高院判賠時曾感慨說,謝依涵「把我們的店當成犯罪場所,我卻必須因為被她利用而付出代價,當然不服氣啊!」並質疑員工殺人扯上公司,僱主要連帶賠償,「不知以後該怎樣僱用員工!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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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不論台灣法律今天是不是墮落到殺兩個人也不會判死刑
或者一個女孩子迷昏兩個人還能抬到店外樹林殺害,完全沒有共犯的可能性有多大
又或者附近店家說曾經看到誰跟誰一起去買金紙、還是檢察官做了誘導詢問
真實到底為何只有當事人自己知道,所以我舉兩個假設案例
例1.假設今天有一個賣場店員,跟女友吵架一時氣憤把女友砍成重傷
例2.如果假設這一個賣場店員,跟客人吵架一時氣憤把客人砍成重傷
先說例1,這當然是個人行為,今天誰都可以砍人,與他是什麼工作無關
但是例2,會有人覺得假如賣場公關出來說我們被牽連很無辜、這樣連帶賠償很無理...
這樣子的說法合乎道理嗎?還是說大賣場需要負連帶責任、小咖啡店就不用?
由於 "所有的" 媒體對於這條新聞,都是下這樣子的標題、做這樣子的結尾
所以底下留言部分,一部份聯合新聞網一部份東森:
>依照這種判決,那子女犯罪父母更需負連帶責任
>教過的老師也要連帶賠吧?
>這就是菜桶的司法改革 ??? 老闆真是高風險職業啊 !
>可憐的小資老闆,生意歹做又遇無良~叫苦連天
>有法匠要出來解釋嗎? 還是又在那邊個案? 台灣這種智障個案真它馬的多啊
>太厲害了,我國法院認定員工在工作場所殺人,也是在執行職務!
是記者帶風向太厲害,還是看新聞不需用腦,我都搞不清楚了